生態環境法典“水十九條”來了!涉及工業水、農業水...環保人迎來3大超級風口?
導語:生態環境法典出臺后居于基礎性地位,是基本法,將消除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和矛盾,提高生態環境法律體系的系統性、協調性和統一性。
中國第二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來了!
就在近日,《中華人民共和國生態環境法典(草案)》(以下簡稱草案)正式亮相,共分五編共1188條。依次為:總則編、污染防治編、生態保護編、綠色低碳發展編、法律責任和附則編。
據業內人士介紹,這部生態環境法典具有舉足輕重的地位,可以被看做“生態環境的百科全書”,法典一經出臺,現行的《環境保護法》、《環境影響評價法》、《水污染防治法》等10部法律將不再保留。
一、盤點法典水污染防治“水十九條” 對工業水、城鎮水、農業水...有這些規定
水污染防治與人民群眾生活切實相關,法典草案的相關規定備受關注。翻開厚重的法典草案,“水污染防治”共設置4章、68條,其中重點對工業水污染防治、城鎮水污染防治、農業和農村水污染防治、船舶水污染防治做了19條規定。
1、關于工業廢水治理有4條
第二百九十二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和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合理規劃工業布局,要求造成水污染的企業進行技術改造,采取綜合防治措施,提高水的重復利用率,減少廢水和污染物排放量。
第二百九十三條:排放工業廢水的企業應當采取有效措施, 收集和處理產生的全部廢水,防止污染環境。含有毒有害水污染物的工業廢水應當分類收集和處理,防止滲漏、流失,不得稀釋排放。
工業園區應當配套建設相應的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按照規定安裝自動監測設備,與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監控設備聯網,并保證監測設備正常運行。
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工業廢水的,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進行預處理,達到集中處理設施處理工藝要求后方可排放。
第二百九十四條:國家禁止新建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小型造紙、制革、印染、染料、煉焦、煉碗、煉砷、煉汞、煉油、電 鍍、農藥、石棉、水泥、玻璃、鋼鐵、火電以及其他嚴重污染水環境的生產項目。
第二百九十五條:企業應當采用原材料利用效率高、污染物排放量少的清潔工藝,并加強管理,減少水污染物的產生。
2、關于城鎮污水治理有4條
第二百九十六條:城鎮污水應當集中處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應當通過財政預算和其他渠道籌集資金,統籌安排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設施,提高本行政區域城鎮污水的收集率和處理率。
第二百九十七條:國務院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 發展改革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根據國土空間規劃和水生態 環境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全國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組織住房城鄉建設、發展改革、生態環境、水行政等有關部門編制本行政區域的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鄉建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城鎮污水處理設施建設規劃,組織建設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及配套管網、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設施,并加強監督管理。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向排污 者提供污水處理的有償服務,收取污水處理費用,保證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正常遠行。收取的污水處理費用應當用于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建設、遠行、維護和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不得挪作他用。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污水處理收費、管理以及使用的具體辦法,由國務院規定。
第二百九十八條:向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水污染物, 應當符合國家或者地方規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標準。禁止工業企業排放的含重金屬或者難以生化降解廢水、有生物毒性廢水、高鹽廢水等排入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
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負責。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對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出水水質和水量進行監督檢查。
第二百九十九條:城鎮污水集中處理設施的運營單位或者污泥無害化處理處置單位應當無害化處理處置污泥,保證處理處置后的污泥符合國家標準,并對污泥的流向、用途、用量等進行跟蹤、記錄,并報告城鎮排水主管部門、生態環境主管部門。
3、關于農業農村污廢水治理有7條
第三百條:國家支持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的建設,因地制宜推進農村污水、垃圾處理。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農村污水、垃圾處理設施,并保障其正常運行。
第三百零一條:制定化肥、農藥等產品的質量標準和使用標準,應當適應水生態環境保護要求。
第三百零二條:運輸、貯存農藥和處置過期失效農藥,應當加強管理,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百零三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農業農村等有關部 門,應當推廣測土配方施肥技術和高效低毒低殘留農藥,控制化肥和農藥的過量使用,防止造成水污染。
第三百零四條:國家支持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建設畜禽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
畜禽養殖場、養殖小區應當保證其畜禽糞便、廢水的綜合利用或者無害化處理設施正常遠轉,保證污水達標排放,防止污染水環境。
畜禽散養密集區所在地縣、鄉級人民政府應當組織對畜禽糞便污水進行分戶收集、集中處理利用。
第三百零五條:從事水產養殖應當保護水域生態環境,排放水產養殖尾水污染物等應當符合污染物排放標準,防止污染水環境。
工廠化養殖和設置統一排污口的集中連片養殖的排污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對養殖尾水自行監測。
第三百零六條:農田灌溉用水應當符合相應的水質標準,防止污染土壤、地下水和農產品。
禁止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工業廢水或者醫療污水。向農田灌溉渠道排放城鎮污水以及未綜合利用的畜禽養殖廢水、水產養殖 尾水、農產品加工廢水的,應當保證其下游最近的灌溉取水點的水質符合農田灌溉水質標準。
4、關于船舶污水治理有4條
第三百零七條:船舶排放含油污水、生活污水,應當符合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從事海洋航運的船舶進入內河和港口的,應當遵守內河的船舶污染物排放標準。
船舶的殘油、廢油應當回收,禁止排入水體。禁止向水體傾倒船舶垃圾。
船舶裝載運輸油類或者有毒貨物,應當采取防止溢流和滲漏的措施,防止貨物落水造成水污染。
進入中華人民共和國內河的國際航線船舶排放壓載水的,應當采用壓載水處理裝置或者采取其他等效措施,對壓載水進行滅活等處理。禁止排放不符合規定的船舶壓載水。
第三百零八條:船舶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配置相應的防污設備和器材,并持有合法有效的防止水域環境污染的證書與文書。
船舶進行涉及污染物排放的作業,應當嚴格遵守操作規程,并在相應的記錄簿上如實記載。
第三百零九條: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所在地市、縣級人民政府應當統籌規劃建設船舶污染物、廢棄物的接收、轉運及處理處置設施。
港口、碼頭、裝卸站和船舶修造廠應當備有足夠的船舶污染物、廢奔物的接收設施。從事船舶污染物、廢棄物接收作業,或者從事裝載油類、污染危害性貨物船艙清洗作業的單位,應當具備與其運營規模相適應的接收處理能力。
第三百一十條:船舶及有關作業單位從事有污染風險的作業活動,應當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采取有效措施,防止造成水污染。海事管理機構、漁業漁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船舶及有關作業活動的監督管理。
船舶進行散裝液體污染危害性貨物的過駁作業,應當編制作業方案,采取有效的安全和污染防治措施,并報作業地海事管理機構批準。
禁止采取沖灘方式進行船舶拆解作業。
二、從法典看未來環保3大趨勢 低碳循環、新污染物、江河湖泊保護
要特別指出的是,生態環境法典除了將分散的法律法規進行系統整合,還展現了完全不同以往的立法理念與思路,底層邏輯的變遷,勢必會對從業者產生深刻的影響,也會為環保行業發展帶來多維度的新變化。
趨勢1:化學物質等新污染問題將得到高度重視
在污染防治編中除了水、氣、土壤外,首先考慮的是固體廢物、噪聲、放射性污染源的治理,緊跟著就是化學物質、電磁輻射、光等新領域污染問題的治理。
華僑大學法學院院長劉超表示,“法典草案在常規污染物之外,高度重視新型污染問題。”
水圈了解到,近年來廣受關注的新污染物,來源主要是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的生產和使用。國務院辦公廳 2022 年已經印發《新污染物治理行動方案》,進行針對性治理。《中共中央 國務院關于全面推進美麗中國建設的意見》中則明確要求加強“電磁輻射環境管理”。一些地方也正在進行光污染治理的相關探索。
對此,生態環境法典草案規定加強化學物質污染風險管控、建立持久性有機污染物等新污染物協同治理和環境風險管控體系、電磁輻射污染防治監督管理體制、電磁輻射設施分類管理、光污染防治等制度措施。
趨勢2:低碳循環是解決生態環境問題的治本之策
以循環經濟為例,現行循環經濟促進法相關條文多為鼓勵、支持性質,必須提升制度剛性。
為此,法典草案將綠色低碳發展單獨成編。在現行清潔生產促進法、循環經濟促進法、能源法等法律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議等基礎上,建立健全綠色低碳發展相關法律制度。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法學院教授張忠民認為,此次法典草案在污染防治和生態保護之外,將綠色低碳發展單獨成編,是生態環境法治的一項重大創新。
一些業內人士表示,基于我國資源有限、人口眾多的現狀與產業結構轉型的大趨勢,綠色低碳、循環經濟將成為環保產業新的風口。
趨勢3:進一步重視保護水生態,“江河湖泊”納入生態系統保護
法典草案設置的生態保護編,共7章,轉變了以往以單一生態要素為保護目標的立法思路,突出系統保護理念。
尤其是生態系統保護一章,不僅整合了規定森林法、草原法、濕地保護法、海洋環境保護法、海島保護法中有關生態保護的內容,還增加江河湖泊、荒漠生態系統的專門規定,提升生態系統多樣性、穩定性、持續性。
在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汪勁看來,現有法律對水質和水量的保護較為明確,但水生態的保護有待加強。法典草案把“江河湖泊”納入生態系統保護,更加重視保護水生態,體現了綜合治理和系統治理的思路,有助于實現水資源、水環境、水生態統籌治理。
“法典草案新納入江河湖泊、荒漠兩種生態資源要素,強調對它們應當同其他生態要素平等看待和保護。”
對從業者而言,可重點關注:污染物高通量檢測設備、碳捕集材料、生態修復型微生物制劑等細分賽道。未來十年,環保行業將從“成本中心”轉型為“價值創造中心”,在保障生態安全的同時,催生萬億級新興市場。
三、首部生態環境基本法 消除地區、法律規范間的沖突和矛盾
中國政法大學教授王燦發表示,現有的生態環境立法較為分散,分布在不同的法律法規中,不可避免地存在著規定不一致、銜接不暢甚至矛盾與沖突的問題。
以常見的“進水超標導致污水廠出水超標”問題為例,往往會出現不同地區根據不同法律規范做出不同的判罰結果。
而當生態環境法典出臺后,其在法律體系中居于基礎性地位,是基本法,將消除法律規范之間的沖突和矛盾,提高生態環境法律體系的系統性、協調性和統一性。比如其在“法律責任和附則”第二章“罰則”中有規定——
第一千一百一十三條:違反本法規定,未按照規定進行預處理,向污水集中處理設施排放不符合處理工藝要求的工業廢水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或者責令限制生產、停產整治,并處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的罰款;情節嚴重的,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關閉。
第一千一百二十條:企業事業單位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生態環境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處二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的罰款(一)不按照規定制定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二)水污染事故發生后,未及時啟動水污染事故的應急預案,采取有關應急措施。
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因水污染引起的損害賠償責任和賠償金額的糾紛,當事人可以委托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提供監測數據。生態環境監測機構應當接受委托,如實提供有關監測數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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